(2015)奈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兴昌与张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昌,张永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刘兴昌,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新,男,42岁,汉族,个体。原告刘兴昌诉被告张永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800.00元(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本息合计28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兴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刘兴昌负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