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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外贸投资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外贸投资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平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珍,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友广,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外贸投资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福建南平市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黄友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市新康明针织有限公司、黄友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