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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乔平福、魏小琴、乔子涵与张贵祥等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福,魏小琴,乔子涵,徐亨财,崔国峰,张贵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乔平福,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路,系受害人乔治国之父。申请执行人魏小琴,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乔治国之母。申请执行人乔子涵,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乔治国之子。法定代理人王丽君,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乔子涵之母。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徐亨财,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徐顶乡某村八社农民。被执行人崔国峰,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通远乡某村二社。被执行人张贵祥,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某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丰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平福、魏小琴、乔子涵与被执行人徐亨财、崔国峰、张贵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崔国峰、张贵祥已提供财产担保并与申请人一方就给付期限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徐亨财正在服刑期间,经执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征求申请人一方的意见,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因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金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