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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康诉被告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康,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江康,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咏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康与被告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康撤回对被告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康负担。审判长  孔令旭审判员  陆国论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妙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