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