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婷,蔡曦与黄兆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婷,蔡曦,黄兆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95号原告吴婷,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宝,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曦,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兆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蔡明,男,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婷、蔡曦与被告黄兆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婷、蔡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婷、蔡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婷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