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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实验中学与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实验中学,黎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4406020022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安。委托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325。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诉被告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撤回对被告黎静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