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蒋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蒋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504号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锦章(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