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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洁申请执行陈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洁,陈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石洁,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廷,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石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廷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石洁抚养费11000元(2013年8月份至2015年5月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