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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殷俊霞申请执行郭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俊霞,郭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殷俊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海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海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