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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某幼儿园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幼儿园,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阮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幼儿园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某幼儿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