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某幼儿园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幼儿园,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阮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幼儿园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某幼儿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