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焕强与胡瑞成、陈艳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75号原告:周焕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胡瑞成,男,汉族。被告:陈艳金,女,汉族。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海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焕强诉被告诉被告胡瑞成、陈艳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肇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