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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