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刘生海与刘生海、陈杰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刘生海,陈杰,刘磊,戎建定,洪兵,范浩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经营人:徐程伟,该厂厂长。被告:刘生海。被告:陈杰。被告:刘磊。被告:戎建定。被告:洪兵。被告:范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与被告刘生海、陈杰、刘磊、戎建定、洪兵、范浩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撤回对被告刘生海、陈杰、刘磊、戎建定、洪兵、范浩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