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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比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比斯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艾比斯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比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