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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铁民申请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民。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一终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XX现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王铁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铁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