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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1月5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延吉市宇航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21时至2015年4月8日1时许,在孙某某提供的延吉市进学街自己经营的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王明、孙某某等人,采取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人民币66883元,在赌博中赵某某从中抽取盈利人民币12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赵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场所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赌具麻将40张和色子2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667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伟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