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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伟与被告赵广宇、睢县丰太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雷、郭清堂、赵亮、闫友良、李传辉、荣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赵广宇,睢县丰太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雷,郭清堂,赵亮,闫友良,李传辉,荣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余伟,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赵广宇,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睢县丰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荣建,经理。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赵广宇,经理。被告唐雷,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金水区。被告郭清堂,男,1975年02月09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赵亮,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闫友良,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李传辉,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荣建,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原告余伟诉被告赵广宇、睢县丰太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雷、郭清堂、赵亮、闫友良、李传辉、荣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44元,减半收取55972元由原告余伟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