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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曲亚芹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芹,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曲亚芹,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亚芹与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