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曲亚芹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芹,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曲亚芹,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亚芹与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