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李某,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XXXX年X月XX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李新沪,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