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胡梅与郭永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郭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胡梅。被执行人郭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梅与被执行人郭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一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