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马晓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丽,马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丽,农民。被执行人马晓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丽与被执行人马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晓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丽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