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玉梅与程晓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梅,程晓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郝玉梅,女,1982年03月27日生,住正定县。被告程晓龙,男,1977年02月20日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梅与被告程晓龙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晓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梅撤回对被告程晓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玉梅负担4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