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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玉梅与程晓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梅,程晓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郝玉梅,女,1982年03月27日生,住正定县。被告程晓龙,男,1977年02月20日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梅与被告程晓龙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晓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梅撤回对被告程晓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玉梅负担4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