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陈昌建、蔡伶枝、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陈昌建,蔡伶枝,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9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4层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929277-0。法定代表人陈昌建。被告陈昌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蔡伶枝,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7345-7。法定代表人吴锦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陈昌建、蔡伶枝、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陈昌建、蔡伶枝、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耀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陈昌建银行存款165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蔡伶枝银行存款1655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陈昌建、蔡伶枝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幢1402室房产(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018**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陈昌建、蔡伶枝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城东路泰安楼303(房产证号:201463817-1、201463817-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陈昌建、蔡伶枝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10幢1层111房产(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111**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