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XX诉葛水先买卖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葛水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XX,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葛水先,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葛水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