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督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德岩、马国军与马吉贵、马德寿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节书(2015)门民督字第16号申请人马德岩,男,1964年1月5日生,回族。申请人马国军,男,1968年4月16日生,回族。被申请人马吉贵,男,1975年3月14日生,回族。被申请人马德寿,男,1977年5月14日生,回族。申请人马德岩、马国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马吉贵、马德寿偿还申请人欠款213125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吉贵、马德寿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德岩、马国军欠款21312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149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娃仁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