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一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洪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扶民一小字第6号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洪亮,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洪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