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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农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进结镇洞宁农场。法定代表人陈育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其设备已全部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在之前的另案中也对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了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有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宏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