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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朱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邵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