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朱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邵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