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清红与安县花荄起步服装厂工资拖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夏清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9日,家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安县花荄起步服装厂经营者:王瑞先地址:安县花荄富乐小区本院在执行夏清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县花荄起步服装厂工资拖欠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县花荄起步服装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1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