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为富与孙召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为富,孙召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朱为富,男。被告:孙召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为富与被告孙召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为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为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孙召征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为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为富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