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锐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杜某乙(2012年6月14日生)现随被告杜某甲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被告杜某甲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杜某乙随被告杜某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杜某甲自行承担;三、被告杜某甲给原告许某医药费、生活补助款共5000元;(已履行完毕)四、原告陪嫁物品被褥二套、炕被一床、五个凳子、一个桌子、一套气炉子、碗橱一个、炕单一个归原告所有;(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其他无争执。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