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少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潘某。被告朱某。原告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