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秦朝广、郑光莲房屋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秦朝广,郑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义,区长。委托代理人唐肖肖,女,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秦朝广,男,1943年4月4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XX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段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郑光莲,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府征补(2015)1号《关于秦朝广、郑光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搬迁被执行人位于涪陵区XX路XX号被征收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签订榨菜历史文化街区项目涪房征(榨菜)第2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刘 芸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