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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皮发平,朱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发平,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发平(别名徐和云),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2009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6日经垫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乙,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月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发平、朱某甲、朱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幸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发平、朱某甲、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皮发平、朱某乙、朱某甲和江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以介绍婚姻要打发钱的方式骗取钱财。经事前商量,由皮发平充当媒人,朱某乙、朱某甲、江某某假装“媳妇”从中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父子,周某甲、赵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钟某某索要钱财。其中,皮发平的诈骗金额为6770元,朱某乙的诈骗金额为6150元,朱某甲的诈骗金额为70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5月,皮发平(化名徐和云)将朱某乙介绍给垫江县杠家镇邱某甲的儿子邱某乙,江某某、朱某甲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骗取邱某甲父子人民币共计4150元。其中皮发平参与诈骗3次,参与金额为2510元;朱某乙参与诈骗6次,参与金额为3900元;朱某甲参与诈骗1次,参与金额为700元。2、2012年5月,皮发平(化名徐和平)将朱某甲介绍给垫江县长龙乡的周某甲,朱某乙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骗取周某甲人民币3650元。其中,皮发平参与诈骗1次,参与金额为1150元,朱某乙参与诈骗1次,参与金额为1150元,朱某甲参与诈骗5次,参与金额为3650元。3、2012年7月,皮发平通过程某某的介绍将朱某乙介绍给垫江县曹回镇赵某某,朱某甲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100元。4、2012年7月,皮发平通过左某某将朱某甲介绍给垫江县高安镇汪某某,骗取汪某某人民币1640元。其中,皮发平参与诈骗1次,参与金额为1240元,朱某甲参与诈骗2次,参与金额为164O元。5、2012年8月,江某某、皮发平、程某某在垫江县中医院附近遇到垫江县周嘉镇钟某某,江某某将同行的程某某介绍给钟某某,钟某某给了程某某80元见面礼,给江某某、皮发平、程某某每人30元车费,骗取钟某某人民币共计170元。6、2013年3月,垫江县高安镇胡某某经左某某介绍认识了江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电话联系后,二人相约在垫江县中医院门口见面。皮发平冒充江某某的表哥陪同,见面后,江某某向胡某某索要钱财,骗取人民币600元,后将钱交给皮发平。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起诉认为,被告人皮发平、朱某乙、朱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皮发平是主犯;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是从犯;被告人皮发平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皮发平案发后主动投案,在庭审过程中认罪,可以认定其是自首;被告人朱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皮发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对被告人朱某甲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量刑,对被告人朱某乙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内量刑。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皮发平与被告人朱某乙等人认识后,被告人皮发平提议,由被告人皮发平充当媒人,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江某某假装“媳妇”,以介绍婚姻索要打发钱的方式骗取钱财。共谋后,被告人皮发平、朱某乙、朱某甲等人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父子,周某甲、赵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钟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皮发平共分得赃款2790元,被告人朱某甲共分得赃款3900元,被告人朱某乙共分得赃款30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皮发平将被告人朱某乙介绍给垫江县杠家镇邱某甲的儿子邱某乙,被告人朱某甲、江某某等人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后被告人朱某乙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财,共骗取邱某甲父子人民币共计4150元。被告人皮发平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朱某乙分得赃款2370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赃款100元。2、2012年5月左右,周某乙让被告人皮发平帮忙为其侄儿周某甲介绍媳妇,被告人皮发平将被告人朱某甲介绍给周某甲,被告人朱某乙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后被告人朱某甲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财,共骗取周某甲3650元。被告人皮发平分得赃款350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赃款2900元,被告人朱某乙分得赃款300元。3、2012年7月,被告人皮发平通过程某某的介绍将被告人朱某乙介绍给垫江县曹回镇赵某某,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假装女方的亲戚骗取打发钱,骗取赵某某1100元。被告人皮发平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朱某乙分得赃款400元。4、2012年7月左右,被告人皮发平通过左某某将被告人朱某甲介绍给垫江县高安镇汪某某,骗取汪某某1640元。被告人皮发平分得赃款470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赃款700元。5、2012年5月,被告人皮发平、江某某、程某某在垫江县中医院附近遇到垫江县周嘉镇钟某某,江某某将同行的程某某介绍给钟某某,骗取钟某某170元。被告人皮发平分得赃款30元、江某某分得赃款30元、程某某分得赃款110元。6、2013年3月,垫江县高安镇胡某某经左某某介绍认识了江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电话联系后,二人相约在垫江县中医院门口见面。被告人皮发平冒充江某某的表哥陪同,见面后,江某某向胡某某索要钱财,骗取人民币600元,后将钱交给被告人皮发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认定自首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汪某乙、左某某、周某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周某甲、赵某某、胡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发平、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发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皮发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皮发平、朱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皮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朱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皮发平退赔邱某甲、邱某乙1000元、周某甲350元、赵某某200元、汪某某470元、钟某某30元、胡某某6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甲退赔邱某甲、邱某乙100元、周某甲2900元、赵某某200元、汪某某7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乙退赔邱某甲、邱某乙2370元、周某甲300元、赵某某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麒君人民陪审员  刘禄明人民陪审员  王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