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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梅,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