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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培其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培其,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田培其,男。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界执字第004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C69**、JC8586雅阁牌小型汽车二辆。现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C69**、JC8586雅阁牌小型汽车二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