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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萍珍与黄海、廖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石萍珍。被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廖雪。申请执行人石萍珍申请执行黄海、廖雪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鹿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萍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鹿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莫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