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萍珍与黄海、廖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石萍珍。被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廖雪。申请执行人石萍珍申请执行黄海、廖雪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鹿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萍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鹿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莫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