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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董林与冉启凡,蒋亚东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冉启凡,蒋亚东,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董林,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医生。委托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倪娜,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冉启凡,男,1965年5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钟万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亚东,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蒋中华,系蒋亚东之父,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042-6。法定代表人贺家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鑫,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董林诉被告冉启凡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武、倪娜,被告冉启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万平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冉启凡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蒋亚东、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翔地产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武、倪娜,被告冉启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万平,被告蒋亚东的委托代理人蒋中华,被告美翔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林诉称:坐落于彭水县城的江城美景小区×号楼××房屋属冉启凡所有,2015年1月4日下午3时许,该房屋主卧室窗户坠落砸毁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渝H5××××车辆的挡风玻璃和全顶天窗,原告因此花去了修理费35802元、通行费225元和油费300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35802元、通行费225元、油费300元,合计373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冉启凡辩称:1.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车辆受损系我的窗户脱落所致,就凭几张照片不能证实。车辆受损程度没有经过鉴定,不能仅凭修理费发票证明车子的损害程度;2.原告受损的赔偿责任应由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但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争议的,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该由美翔地产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蒋亚东辩称:美翔地产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赔了冉启凡900元。被告美翔地产公司辩称:1.我公司开发的房屋已经通过验收,并交给蒋亚东,房屋的风险已经转移,原告的车辆受损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发生倒塌或脱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使用人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居委会、物管公司、质量监督站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不能证明房屋的质量问题;3.对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的发票仅仅证明原告修复车辆的费用,并不等同于此次侵权事件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的加油费、过路费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3.窗户脱落时,原告车辆的位置不是专门的停车场,也没有停车位,原告的车辆乱停乱靠,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蒋亚东与美翔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彭水县城江城美景小区×号楼××号房屋一套。2014年11月29日左右,蒋亚东将该房屋(未装修)转让给了冉启凡,并将房屋交付给了冉启凡,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冉启凡一直未对房屋进行装修,直到2015年6月才装修入住。2015年1月4日,董林将其渝H5××××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江城美景小区×号楼楼下的巷道里,但该地没有规划停车位。因大风将江城美景小区×号楼××号房屋主卧的窗户吹掉脱落,致使渝H5××××号小型轿车的挡风玻璃和全顶天窗受损。2015年1月5日上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与绍庆街道办事处、美翔地产公司、绍庆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号房屋进行了勘测,勘测结论为:窗户脱落属于窗扇高度尺寸明显短于窗框的原因所致。美翔地产公司赔偿了冉启凡900元,用于更换合格窗扇。2015年7月9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关于美翔×号楼××门窗坠落调查情况的说明》,载明:1.坠落当日天气较恶劣,属于大风天气;2.坠落时该房无人居住,不存在业主人为活动的影响;3.从事发现场看,该户型部分门窗嵌入度不够。因彭水本地没有专业维修机构,2015年1月5日,董林将其渝H5××××号小型轿车开到重庆市南岸区重庆泰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花去油费30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230元,修理费3580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现评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该房屋尚未装修入住,冉启凡作为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蒋亚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冉启凡提交的证据,证明了窗户脱落并非冉启凡、蒋亚东的过错造成,而是窗户质量不合格所致,故冉启凡、蒋亚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窗户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范围。本案中美翔地产公司使用的窗户因嵌入度不够,在遭遇大风天气时发生脱落,使董林停放在楼下的渝H5××××号小型轿车受损,应对董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江城美景小区×号楼下并未规划停车位,董林将其渝H5××××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此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自己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美翔地产公司对董林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其余的由董林自行承担。董林请求赔偿油费30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225元,修理费35802元,共计37357元,比较合理,予以支持。美翔地产公司应赔偿董林33621.3元(37357×90%)。关于美翔地产公司提出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所出示的居委会、物管公司、质量监督站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不能证明房屋的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因美翔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部分窗户嵌入度不够,通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可以确定窗户坠落的原因,这一勘测结果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证明窗户脱落的原因,不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美翔地产公司提出董林未规范停放车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抗辩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林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修理费共计33621.3元;二、驳回原告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原告董林已预交367元),减半收取367元,由被告重庆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3元,由原告董林负担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