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建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马玉胜。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负担。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