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非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秦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秦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非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海虹。被执行人秦素芳。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秦素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舟普行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63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