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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雄、杨先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33-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雷雄。被执行人杨先翠(雷雄之妻)。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雄、杨先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雄、杨先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雄、杨先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雷雄、杨先翠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先元审判员程实忠审判员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