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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仲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灵智与无锡德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灵智,无锡德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仲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苏灵智,1987年4月26日省。被申请人无锡德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漳兴路2号-2。法定代表人堵维昌,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苏灵智与被申请人无锡德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苏灵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昌公司的资产6902元。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昌公司银行存款69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