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坤生与成建荣、江苏柯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签发:××××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坤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建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柯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兴业街3号。再审申请人周坤生因与被申请人成建荣、江苏柯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单位,再审申请人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坤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赵旭东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陆文福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