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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保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保忠,马秀萍,赵忠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号。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被告:张保忠,男,生于1967年1月3日,回族,住宁夏吴忠市。被告:马秀萍,女,生于1970年1月14日,回族,住宁夏吴忠市。被告:赵忠兴,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回族,住宁夏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租赁公司)与被告张保忠、马秀萍、赵忠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租赁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康租赁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义国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记录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