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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威特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深圳市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油麻岗工业区23号C栋三楼D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华。委托代理人:樊沛浒,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哈威特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光谷光存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朱东根。原告深圳市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哈威特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深圳市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