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杜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聂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张海忠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桂芳书 记 员 黄 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