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李欣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李欣悦,李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70号申请人:张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申请人:李欣悦,女,201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系李欣悦之母。被申请人:李荣利,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申请人张某、李欣悦因与被申请人李荣利共有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永安分理处的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荣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永安分理处的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张朝洋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