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514-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法定代表人许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烨。被执行人潘勇。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公司)与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潘勇给付科鑫公司代偿款133735.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止的利息为16189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限潘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如果潘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314元、财产保全费1858元、公告费780元,合计7952元,由科鑫公司负担2016元,潘勇负担5936元,该款科鑫公司已预交,由潘勇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科鑫公司。因被执行人潘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科鑫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潘勇(持卡人、借款人、抵押人)、科鑫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姑苏支行(以��简称农行姑苏支行、贷款人)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潘勇向农行姑苏支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用于购买汽车,分期资金金额为32.4万元,分期期数36期;担保方式为科鑫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持卡人同意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和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5月21日��科鑫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出具《担保意向书》,同意为潘勇购买的汽车向农行姑苏支行申请的贷款32.4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三年。科鑫公司(乙方)与潘勇(甲方)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证人,为甲方的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甲方违约事实发生后,贷款行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尚欠本息及罚息的同时,也会要求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因此为甲方代垫款项的,甲方应自乙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该款项总额的5‰日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按该款项总额的8%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潘勇发放了贷款32.4万元,但潘勇在贷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农行姑苏支行分别于、、、、、、、、、向科鑫公司发出《要求代偿通知书》,要求原告科鑫公司代偿被告未按约支付的借款。收到上述通知书后,科鑫公司分别于代偿43020元、代偿9359.09元、代偿9547.65元、代偿12029.35元、代偿9534.8元、代偿10036.87元,代偿10408.93元、代偿9502.44元、代偿9920.18元、代偿10375.83元,共计133735.14元。因潘勇未及时归还上述代偿款项,科鑫公司为此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潘勇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勇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未扣押到被执行人潘勇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也未寻找到被执行人潘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上述被执行人的轿车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