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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公司与古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扎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764号原告: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珍委托代理人:杨蕾委托代理人:张付辉被告:古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副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副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副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关注公众号“”